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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指南]   夫妻共有房产一方擅卖怎么办

2010-11-22

该房产确实为林女士所有。 房产 证显示林女士于去年购得该房产。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在 房产 局料理过户期间,市民王先生于8月份通过中介向本市的林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签订买

       该房产确实为林女士所有。房产证显示林女士于去年购得该房产。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在房产局料理过户期间,市民王先生于8月份通过中介向本市的林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签订买卖合同时他查验了林女士的房产证。却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

       林女士的丈夫以该房产是其与林女士的夫妻共同财富,原来。而林女士出售此套房产并未经他同意为由,要求法院认定林女士擅自奖励该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对此,王先生很苦恼,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报采访了佛山房地产法律专家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

       该房产为林女士婚后购得财富,律师说法:房产加盟系共同财富但买卖合同有效刘峰律师认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富。林女士出卖此套房屋的行为性质确为夫妻一方擅自奖励夫妻共有财富的行为,但鉴于房产证上只有林女士一人的名字,王先生则可以通过民法理论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产。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公示手段,刘峰律师表示。作为买方可以信赖这种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来做出相应的民事行为加盟。换句话说,除非林女士的丈夫有证据证明王先生明知道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富,否则,买方可以善意取得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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